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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宣传实施好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2-11-22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5

为了进一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把《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中国气象局与国务院法制办22日联合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和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2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于8月29日以国务院第623号令的形式发布,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指出,《条例》共26条,概括成“一条主线,四项制度”。 “一条主线”就是既要保护好气象台站,也要兼顾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四项制度”,一是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条例》明确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部门的责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二是探测环境保护制度。三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四是台站迁移审批制度。我们立法的目的就是,“气象台站可以搬迁,但必须依法搬迁,不能一迁再迁”。

郑国光指出,《条例》作为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准则和法律保证,科学把握并体现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是保障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郑国光强调,各级气象部门作为《条例》的实施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心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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