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17 发布单位:青海技术市场 浏览量:5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整合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适应科技创新新形势、新需求,释放创新券对企业研发的撬动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青海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管理办法》围绕制定目的、创新券定义、支持范围和对象、申领和兑付条件、提交材料、申领和兑付流程、管理监督、附则等方面,制定了22条政策措施。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创新券的定义和申领兑付方式
《管理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省科技厅利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省内科技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电子凭证。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常年受理、分次发放、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二)创新券支持对象及条件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其他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研发投入的科技企业,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2)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3)无法律纠纷、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事故。
(三)创新券适用范围
1.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2.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技术开发(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等)、技术服务(含小试、中试熟化与概念验证等)。
3.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企业产业链升级、数字化转型路径策划、科技查新、数据分析、科技评估、概念验证、中试开发、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企业创新能力体检、科技企业培育、研发费用归集等。
4.绿色算力服务。包括大数据分析、模拟计算、人工智能训练等应用场景服务,模型训练、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领域的应用服务和算力资源租赁服务等。
5.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入驻在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平台,并面向社会开展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已获得省级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等服务,不再重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不予支持。
6.科技金融服务。包括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资产评估、担保、保险、法律、财务等服务。
(四)创新券的使用、申领额度和兑付比例
1.申领企业与创新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工作完成后,申领企业按照创新券抵用额度支付创新券,创新券服务机构收到创新券后,经确认无误即完成创新券抵用流程;
2.申领企业同一年度内可分次申领创新券。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年度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入驻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的科技企业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3.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可按单次服务费用的100%抵用创新券;检验检测、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绿色算力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可按单次服务费用的80%抵用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在申领当年度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逾期自动作废。
(五)创新券的使用效率规定
企业当年度兑付创新券额度占申领创新券额度比例低于50%的,下年度创新券申领额度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兑付额度的50%核定。
(六)企业申领创新券需提交的材料
1.《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申领信息表》;
2.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4.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需提供研发投入等证明材料;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其他科技企业需提供研发投入、入驻证明等材料。
(七)创新券服务机构定义及条件
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可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研发投入归集、大型仪器共享、科技金融、绿色算力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服务公司、科技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等。省内服务机构无法提供的科技服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省外科技服务机构。经省科技厅遴选的企业科技专员可以接收创新券,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
创新券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满一年,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2)具备科技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具有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3)无法律纠纷、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事故等。
(八)服务机构接收创新券需提交的材料
1.《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书》;
2.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财务决算报表;
3.科技服务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九)服务机构兑付创新券需提交的材料
1.《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支持对象与服务机构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
3.单次购买服务的创新券,抵用后剩余服务费用的支付发票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凭证;
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5.服务结果、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十)服务机构兑付创新券时限要求
创新券服务机构于当年度按期开展创新券兑付工作,逾期不兑付的创新券作废。
(十一)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创新券资金的处置
创新券服务机构中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按规定处置。
(十二)监督惩戒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券支持对象进行信用核查、科研诚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制度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根据《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3年内不得参与创新券申领和兑付;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四、附则
修订后《管理办法》执行自2025年6月28日至2030年6月27日止。《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号)同时废止。
五、依据政策
(一)《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暂行)》(青政办〔202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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