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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检查验收

发布日期:2012-11-27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14

为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实行四级逐级检查验收,即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验收范围和比例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村、组或面积、宗地数确定。设区市统一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由市级单位统一开展自查工作,省级单位组织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取外业巡查、外业抽样检测、内业查看的方式展开,重点检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权属调查成果、地籍测量成果、土地登记成果、文件资料、数据库成果等。

《办法》要求,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检查原则上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抽查原则上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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