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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原始地质资料须依法汇交

发布日期:2012-11-29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14

为降低地质工作风险,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强调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有关规定汇交。《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为:一是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进行资料汇交。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其他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长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的阶段性成果,按有关要求汇交。

二是做好保管和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部委托保管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单位按有关规定验收原始地质资料。国家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不依法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或结题。 馆藏机构及受托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地质资料库房,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和提供服务。

三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汇交人未按相关规定汇交、伪造原始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馆藏机构及受托单位应在地质资料服务场所公布投诉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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