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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可陕医疗器械检验中心相关资格

发布日期:2012-12-06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3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规定,2012年7月17~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中心心电监护仪等588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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