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为了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请使用火狐、谷歌、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帮助中心  |  关于青海技术市场
欢迎来到青海技术市场,请  登录 |  注册
尊敬的 , 欢迎光临!  [会员中心]   [退出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详细页

科技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研等进口税收通知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13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支持民营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通知》明确了享受免税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微信 电话 顶部 工作人员:0971-7612617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平台服务热线:

0971-6121697

工作日(8:30-18:00)

Copyright ©  2019        青海技术市场        青ICP备180011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