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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12-23       发布单位:新华网       浏览量:3

  一、2012年医保新政策:

  1、从2012年1月起,城镇居住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年最高支付额从2011年的6万元提高到8万元。

  2、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住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可报销医疗费高达23万元。

  3、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住人员(不含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建立了个人账户,可持卡到定点医院、药店刷卡就医购药,没有使用的本金及利息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相应提高了5%。

  二、参保范围:凡在我市城镇居住的人员,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1、城镇居住人员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同一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同时参保。去年已参保的城镇居住人员,直接到原参保缴费地点办理续保缴费手续,未缴纳的自动脱保;今年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须持身份证原件和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到居住地社区、乡镇办理首次参保登记手续。2、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3、续保和新参保的特殊人群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缴费方式:城镇居住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办法,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城镇居住人员医疗保险费、各中小学校(包括托幼机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医保基金收取后统一缴存至财政专户。

  五、缴费时间:1、城镇居住人员的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即1月至12月)。2、在校学生的医保年度为学年度(即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3、2012年3月31日之前,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2012年度医疗保险费。

  六、缴费标准:2012年医疗保险费:18周岁以上城镇居住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45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缴纳195元,属于“三无”人员和无工作吃定补的优抚对象缴纳65元; 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8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学生和少年儿童缴纳50元。

  七、连续缴费与中断缴费的区别:连续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缴费时间越长,享受待遇越高;停止缴费,停止享受待遇并且不能计算已经缴费的年限。城镇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从第6年起,每满1周年,基金支付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续保后从基础支付比例重新计算。

  八、医疗待遇:

  1、城镇居住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一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2、城镇职工医保的定点医院即是居民医保的定点医院。

  3、门诊大病: ①种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斥、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②基金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报销。③办理程序:由个人申请,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鉴定,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发放门诊大病治疗审批表。

  4、住院: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凭医保卡(学生凭身份证号码)到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注:报销额=(医疗费总额-起付标准-自费金额)×报销比例

  5、转院:参保人员转往本市以外就医需经本地二级以上医院鉴定,经市医保局审批,方可转往外地就医。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含重庆市)相应下调5%,省外相应下调10%。

  6、费用结算:①市内住院:参保人员住院必须持卡就医。出院时,参保人员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局与定点医院结算。②异地住院:异地就医人员出院后将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转院或异地居住手续交所在镇乡、学校,由医保专管员及时将资料报市医保局审核报销,住院单据报市医保局为每年12月10日止。③门诊大病:经市医保局批准的门诊大病人员每年12月10日前将门诊发票、复式处方、门诊大病治疗审批表交所在社区、镇乡,由医保专管员及时将资料报市医保局审核报销。

  九、下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⑴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除急救外);⑵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等待期间治疗的(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参保居民住院报销等待期为1个月,以后参保为6个月);⑶未经批准转外地医院治疗的;⑷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⑸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⑹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⑺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等进行治疗的;⑻因美容、娇形、生理缺陷、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⑽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的药品的;⑾弄虚作假的;⑿出院后未在本参保年度内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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