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27 发布单位:国新办 浏览量:3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2年12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省建设大厦7楼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请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松详细解读《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出席发布会的还有省公安厅副厅长刘福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赵旭东,他们一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中新社、中国贸易报、香港大公报、香港文汇报、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中国企业新闻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等20家省内外媒体的20余名记者参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志伟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张大松(省政府副秘书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1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7日,现省委书记、时任省长王儒林签署了第236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省政府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就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维护与使用、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做出的法律规定,标志着我省视频监控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进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办法》的发布施行,必将推动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深化建设与深度应用,进一步促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打击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作简要介绍。
《办法》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作出七条规定,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尤其是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近年来工作实践表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作为社会工程、民生工程,必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必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做出“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的具体要求,对综治、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工信、质监等多个政府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为构建我省“政府领导、公安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视频监控工作格局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作出十二条规定,包括建设规划、建设范围、建设主体、质量要求、验收和备案等项内容。
在系统规划方面,为确保科学建设,《办法》对系统开工建设前的规划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改、工信、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系统建设方面,《办法》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主体,对系统“由谁建设”的问题予以明确。《办法》规定: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广场和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明确规定建设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场所和部位,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约定建设、使用的责任主体,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由场所和部位的所有者负责。
在建设范围方面,《办法》规定了九类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以确保预防和及时处置这些人员密集场所和部位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除强制建设范围外,《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发点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量拓宽系统覆盖面,切实发挥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实际效能。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前视频监控技术不断发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日益普及,如何在有效利用这一技术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办法》从保障公民隐私的角度出发,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在医疗病房、宾馆房间等八类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保障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建设质量方面,《办法》规定系统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要求,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选择合格的产品(具有检测报告)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为严把建设质量关,《办法》将系统的验收及备案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于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向公安机关备案,以便于公安机关对全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统筹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维护与使用》就系统的维护、违法行为、图像调取的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表彰奖励等项内容作出十一条规定。
在系统运行维护方面,《办法》作出了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提出了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十五天的硬性指标,确立了定期检查、及时修复的维护机制,规定了七类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禁止性规定,以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为扩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最大程度地发挥系统效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对系统的使用作出了必要规范,赋予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信息资料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的规定和流程,体现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所遵循的“资源共享”原则。
《办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合法、高效应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就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九条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直接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办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形成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调查及处罚体系,明确了各类调查和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限定性规定。特别是《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的处罚内容,将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场所和部位列为强制建设的范畴,必将对我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危害的,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内容,是对《办法》的解释性条款,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应该说,《办法》对全省视频监控系统规划与建设、维护与使用、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作出了全面的法律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应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施行好《办法》,需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努力提升依照《办法》开展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理解和支持,尤其离不开各位新闻媒体朋友的大力宣传和广泛报道,为《办法》的公布施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构建平安、和谐、幸福的吉林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的发布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2年12月27日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1.吉林日报:我是吉林日报的记者。目前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已经建设到什么程度,发挥了哪些作用?
刘福军: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于2008年启动,2010年开始大规模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各级财政投资4.4亿元,其中省财政投资1亿元;全省共建设县级以上公安监控中心88个,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平台联网;建设各类视频监控摄像机292110个,其中由政府投资、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共点视频监控摄像机达26887个;全省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每20公里监控和抓拍设备已基本安装到位;一级治安检查站查控部位全部实现视频监控;城区主要道路、出入城区路口、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基本实现监控覆盖。
随着系统建设不断深入,规模逐步扩大,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平安和谐吉林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广泛地被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所认识、所应用。它具有的锁定目标、固定证据、震慑犯罪、查询比对、数据分析等重要功能,对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仅今年以来,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全省共破获刑事案件218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85人,预防刑事犯罪711起;查处治安案件3041起,处罚1030人,预防治安案件1316起;服务救助群众达1811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我是吉林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刘福军:(一)出台本《办法》是规范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深入,规模逐步扩大,应用日益广泛,社会效果日益显现。但建设中个别地方也存在规划设计不科学,职责任务不明晰,建设质量不达标等突出问题。《办法》在系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外省先进做法、反复论证基础上,规定了系统建设的主体和范围、图像调取的原则和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裁量等重要事项,对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如何建、谁来建、建到何种程度”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制度,规范建设程序,明确建设责任,实现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推进。
(二)《办法》是有效管理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必要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一项科技含量高,集多种技术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办法》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对政府各部门从源头上统筹管理全社会视频监控资源,促进系统建设科学、良性发展,实现图像信息共享共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是全面提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效能的根本保障。《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与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故障率高、应用程度低”等突出问题;有利于社会组织、单位、个人开展建设和应用;有利于促进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提高城市应急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新华社:我是新华社的记者。请问《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赵旭东:为切实推动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科学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于2011年11月开始,对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年立法计划。在系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2年1月形成初稿,省政府法制办先后2次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民意,进一步修改后又征求了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等共58个单位的意见,先后赴辽宁、湖南、青岛等省市和部分省内地区开展立法调研。结合各单位提出的建议,充分借鉴各地先进做法,对送审稿进行了16次修改。为保证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还邀请了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进行了论证,征求了省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按照“统筹管理、资源共享、服务公众”的原则,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201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11月17日,时任省长王儒林签署了第236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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