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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案件管辖权有新变化

发布日期:2012-12-30       发布单位:国知局       浏览量:3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北京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班”上获悉,随着美国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初,对于被告提出转移管辖权的申请日趋严谨,以约束原告滥用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手段制造对原告不公平的审判结果。

  培训班上,美国欧夏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子樵解释,美国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1990年,美国专利法将起诉案件的管辖地范围由“被告居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扩大为“可以在任一方的居住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经常经营地起诉”。在过去的10年间,众多原告趋向于选择审理速度进程较快的德州东区地方法院起诉,同时加州北部和南部地方法院也备受原告欢迎,因为这些地区的陪审团素质较高。原告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地点,在某一程度上,造成了管辖权被滥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的案件的公平性与案件最终的结果。

  梁子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在调整专利诉讼管辖权适用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专利渔翁(Patent Troll)”的行为,另外,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的赔偿,而选择在德州东区法院等提起诉讼。过去很多案件判决的结果,给公众一个概念,只要在某些地区开设办公室,即使没有实际的运营,也可以获得管辖权,因此一些企业会选择例如德州东区法院这类的地区起诉,利用陪审团通常比较善良和偏袒原告的特点,获得高额赔偿,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知识产权报 记者 裴宏 实习记者 胡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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