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1-13 发布单位:新浪 浏览量:3
12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指出,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设定仍存在不同意见,这方面的标准要进一步细化。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2012年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正在制定中,但这个条例的出台前提是先要对上位法《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因此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草案,意味着这项工作将延续到明年。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补偿标准上不封顶引发不同意见
国务院提请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明确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牵动着下一步城镇化发展的进程。此前业内普遍认为,大幅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款将有助于帮助农民实现市民化。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在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征地补偿计算方法将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目前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是初审阶段,何时进行二审要看具体的安排,二审主要细化和明确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
阚珂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工作并未被搁置,通常一个法律草案从一审到二审,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间隔一次或两次会议。
阚珂指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到明年3月份终止,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所以2月份还有一次会议,也不排除会多召开一次会。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是否会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还很难预料。
专家建议设土地升值收益分享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牛凤瑞分析指出,改革征地制度的目的是要将土地收益向农民倾斜,但也不能误读这个初衷。比如此前有媒体解读为征地补偿有可能翻十倍,就不现实。土地的区域差异很大,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划分。
牛凤瑞还认为,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已经存在过度补偿的问题,造成一夜暴富现象,而没有机会被商业开发项目征地的边远地区农民的利益也应该得到保障。也有专家建议,应建立一种土地升值收益的分享机制,高补偿的征地可以征收一定的土地税。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系统工程,草案未表决不一定是坏事”
潇湘晨报:刚闭幕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你怎么看?
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前几天,我们中心的两拨学生从周口和成都调研回来,给我讲了个很有意思的事:
“土地管理法草案将修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能大幅提高”的消息在11月底传出来后,当地农民几乎人人都知道了,其中很多人都做好了提高要价的准备,说钱少了绝对不拆。
11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也确实朝着这个方向走。送审版本把“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第47条)这个上限删除掉了。这意味着给征地补偿标准大幅提高扫除了一大障碍。
当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还对媒体说了这么一句话:“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真要是朝着这个方向一路走下去,“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废除强征”乃至“让农民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锐减,基础设施建设会受影响,直接影响经济发展。
有人说,只要广大农民能受益,政府苦一点是应该的,经济发展受点影响也是值得的。问题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受益的真的是广大农民吗?
我之前估算过一个数据,在中国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大概还要产生4000万失地农民,约占农民总数的5%。提高补偿会富裕这部分农民。问题是,这部分人主要是城郊农民,他们本来就是城市化的受益者,其中许多早就富裕起来了,再给予他们更多的利益,有违公平。
至于占中国农民总数百分之九十几的农业型地区的农民,他们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没法从征地补偿中分一杯羹。因为城市化完成后,就不再需要征地了,他们的土地永远也不会变成补偿款。
上面说的都是些常识,却被很多人忽略了。舆论总是一边倒地鼓吹修法,打倒现行征地制度。
我们也一度担心,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这次怕是真要通过了。因为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在年内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个条例的出台前提,就是先要对上位法《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
最后的结果有点戏剧性,却是一个好消息。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此次修正案如果通过,那就为征地补偿制度全面改革铺平了道路。
对改革的态度,舆论主流观点是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接着废除强征、让农民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这也是我一贯的观点。这会让农民受益,也会动摇“土地财政”的根本,让地方政府利益大大受损。
之前,在土地制度改革的历次博弈中,地方政府都极力游说、阻挠。这次,修法未成功,一方面表明地方政府能量太强大了,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决策层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反复斟酌,毕竟,如此重大的改革,要兼顾各方利益。
但这一次没有成功,就一定是坏事吗?我倒不觉得。
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后果就是少数农民暴富,政府收入锐减,那么必须有土地交易税或暴利税来调节,把农民的一部分收入让渡给政府。但现在,我们的税收体系根本没做好这个准备。
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单单废除补偿上限或提高补偿标准,都是毫无意义的。本届政府任期将到,还没有做好开展这个工程的准备,那么先缓一缓,也是明智的,让下届政府来启动它吧。
“若再缩小公共利益范围的征地,征地矛盾会随之减少”
潇湘晨报:你曾说过,相比计较征地补偿标准,公众更应关注到征地范围的限制。你倾向于支持缩小征地范围的意见,如何缩小?
蔡继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应严格按照宪法中所强调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目前,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城市要占用或者要转变成城市建设用地,采取的途径多是征收,很少有其它的方式。我们若再缩小公共利益范围的征地,首先就会让被征地的数量减少,这样征地过程中的矛盾也会随之减少。
潇湘晨报:如何界定征地时遇到的公共利益?
蔡继明:所谓公共利益,就是大家的利益。譬如城市规划,就影响着公众的生存环境。在此情况下,具体到土地,只要列入城市规划的用地,就应算作公共利益。
国家以公共利益来征地,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市场交易地价不能一样,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不能让农民吃亏,所以国家因公共利益征地,也应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土地周边的地价及其可能转变成其它用途的机会成本,给予农民合理补偿。这种补偿应不仅使其收入水平不变,还应有所提高,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把土地转让给国家。
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最好能转变他们的身份,让他们变成城市居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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