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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最高可罚百万元

发布日期:2013-01-23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面将获得更大的行政权,包括查封、扣押权和开拆查验权等。日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宣传贯彻会在广州召开,2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

《规定》将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管道等纳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权和开拆查验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现涉嫌夹带危险货物或匿报、谎报的情况时,可依法开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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