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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采取临时反倾销

发布日期:2013-03-03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3

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1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国内甲苯胺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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