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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2013-03-12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3

3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 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11月13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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