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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海省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0       发布单位:青海省科技厅       浏览量:360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进一步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13号)要求,计划于11月16日举行我省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会,请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对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公示后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确定。

  二、申请评定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前成立,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专职运营团队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三)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含),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文件对在孵企业的新要求,本次评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十条“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以下调整:

  (一)在孵企业的在孵时限调整为“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新创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二)在孵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调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对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的要求调整为“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评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编写孵化器评审资料(附件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附件2)、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述资料(含电子版)请于11月14日前提交至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评定时间:11月16日下午14:00—18:00,

  评定地点:省科技创新服务大厅三楼2号会议室(西宁市新宁路4号)

  评定方式:评定会采用PPT汇报,专家组质询方式,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刘永庆

  联系电话:0971-8244566 15111714389

  电子邮箱:qh8244566@163.com

  

2016年11月9日

附件1:孵化器评审资料.doc

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3: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4: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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