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技术转移平台 发布日期:2012-03-14 浏览量:68
下列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1.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申请省科学技术类评审的相关成果。
4.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同时,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持有相关证明;
3.不涉及国家秘密;
4.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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