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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科技网    发布日期:2012-03-14    浏览量:47

  一、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三、程序

  1.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2.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四、相关文件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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