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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印发

发布日期:2012-09-20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9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意见,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情形,分别执行不同的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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