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1-18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最新本地政策
最新科技资讯
关于我们
平台简介帮助中心知产百科知产问答新闻中心政策导航统计中心
关注我们
平台服务热线:
0971-6121697
工作日(8:30-18:00)
Copyright © 2019 青海技术市场 青ICP备180011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