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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3-06-08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5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需要,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

一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二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三是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zgf@chinalaw.gov.cn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点击查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点击查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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