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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05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4

  为规范行政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9月5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3098592。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uxy@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8月5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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