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9 发布单位:青海技术市场 浏览量:184
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 号)和青海省委 省政府《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等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认定以自愿、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形成综合服务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不断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及服务满意度,充分发挥示范平台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
(二)主要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工业集中区和高原特色产品加工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相对稳定;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队伍和人才技术支撑。平台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专业仪器设备等。
(五)服务平台组织架构清晰稳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服务平台积极参加各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政策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知识产权、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项目策划、创业场地等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人才培训、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具备培训资质,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产融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七条 青南、环湖地区的示范服务平台认定时,以上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当在服务模式创新、创新资源集聚、结合线上线下服务、精准对接服务与需求、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示范平台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一)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附件2);
(三)服务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
(四)服务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附件4);
(五)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5);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服务平台组织架构及发展规划;
(九)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自愿向本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审查后,形成初审意见,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级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平台授予“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的发展创造条件。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于每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报送示范平台(半)年度总结报告,并填报《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6)。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当年示范平台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有效期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7)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经专家复核,保留复核合格的平台称号,对复核不合格的撤消称号。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称号: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分的;被司法机关处罚的;被列入“信用青海”征信系统黑名单的;被中小企业投诉2次以上的;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度总结报告的。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信誉良好、服务功能强、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的省级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平台在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将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市州(园区)级示范平台认定。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公告、管理等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申请报告提纲
3.服务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4. 服务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5.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
6.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
7.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
附件:附件1
附件:附件2
附件:附件3
附件:附件4
附件:附件5
附件:附件6
附件:附件7
Copyright © 2019 青海技术市场 青ICP备180011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