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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〡关于《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06       发布单位:青海技术市场       浏览量: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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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我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全省知识产权质量,有力支撑青海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知识产权局重新起草修订了原《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改为《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十三五”时期,全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2016年,我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了《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785号),自2017年实施以来对专利数量增长、质量提升、激励和保护创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2020年累计为各类创新主体发放补助资金近1500万元,2020年全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同比2017年分别增长127%、197%、52%。面对“十四五”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和新形势,原《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加之2018年机构改革调整,省知识产权局从省科技厅划转至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基于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我省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推动全省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全方位多层次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我们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1〕30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

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6.《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21〕30号)

7.《青海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青政〔2021〕85号)

8.《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785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名称从《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为《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青海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快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调整《办法》补助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结合《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

1、降低知识产权创造环节中授权专利补助标准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要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额度从每件1万元下调至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额度从每件5万元下调至2万元,补助范围限定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取消对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及以上的相关补助。

2、新增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面的补助

主要依据:根据《实施意见》“7.完善质量并举、布局合理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中“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专利导航”,一是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项目。为鼓励我省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实施,增加了对维持10年以上发明专利、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转化实施的补助。二是匹配中国专利奖奖项。调整中国专利奖配套补助项目,与现行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相对应,补助额度上调至金奖20万元、银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三是增加对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的支持。在我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3+3+4+10”现代产业体系中,择优支持一批专利导航项目,对承担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验收通过后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3、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主要依据:根据《实施意见》“8.健全科学高效、运行顺畅的运用机制”中“推进园区、企业、高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一是增加了对上一年度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青海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补助,补助额度分别为10万元、7万元、5万元。二是增加了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补助,一次性补助5万元。

4、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和公共服务能力

主要依据:根据《实施意见》“9.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中“支持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省内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和“11.加强覆盖全面、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供给”中“支持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建设市(州)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一是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补助项目,鼓励我省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才积极服务创新主体挖掘和申请专利技术。二是增加了对我省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等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补助,鼓励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推广利用。

5、提升地方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新增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县区、园区的补助项目。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称号的城市、县区、园区提供资金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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