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28 发布单位:青海技术市场 浏览量:2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企业及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按照《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3〕62号)要求,现将2025年度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围绕产业“四地”建设,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方向,依托高新区等各产业集聚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智能制造、生物技术、绿色环保等技术领域,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认定条件 (一)拟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青海省内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近三年承担完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3件以上本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或近三年平均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②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的,不低于3000万元),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其中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3.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研发能力在省内同领域中居领先地位。近三年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过2项以上国家、省级科技奖励;拥有5件以上本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②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向企业转移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二)拟认定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中心原则上应采取独立建制,建成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鼓励建成独立法人实体。未达到条件独立建制的,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2.工程中心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工程中心实验室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试验基地100亩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农业领域100万元)以上; 3.工程中心应拥有7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及20名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分析检测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三、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表; (二)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三)依托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依托单位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员情况、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计划项目、获奖情况,自主知识产权、科研仪器设备、工程中心场地面积证明材料等)。 四、申请认定方式 申请单位将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表、建设规划等纸质材料一式10份提交至受理机构,同时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材料要求左侧胶装成册并标注参与认定年份、单位名称,右侧加盖骑缝章。 省科技厅全年受理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五、联系方式 认定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颜有奎 付蓉 0971-8244566 材料受理: 李仁青 0971-6141115 王 莉 0971-6300529 邮 箱:qh7179968@163.com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科技创新中心16楼东侧受理部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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