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03 发布单位: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浏览量:982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落实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鉴定条件
1. 企业自愿申报。
2. 在本省注册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 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文件要求。
二、鉴定时间(研究开发项目采取集中鉴定的形式)
第一批 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
第二批 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三、鉴定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五)“研发支出”辅助账(附件2);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附件3);
(七)《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
(八)营业执照、有关认定资质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
企业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上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骑缝章)。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人
受理单位: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西宁市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四楼418室)
联系人: 彭文博
联系电话:0971-7612639
附件: 1. 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
2. “研发支出”辅助账;
3.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4.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202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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