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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海省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1       发布单位:青海省科技厅       浏览量:362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组织开展青海省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成立且财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鉴定时间:

  申报时间: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鉴定时间:第一批: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第二批: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

  三、材料装订要求

  (一)装订顺序:所有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平装一式三份(禁止使用塑料封面)。

  1、《申报项目一览表》(附件1),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35027199@qq。com(标题栏注明公司名+研发备案申报一览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附件2)请逐项准确完整填写,其中“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必须填写到小类(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技术/高分子材料/新型纤维材料),表格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青海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附件3)及注明的附件,《青海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为“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集中开发”四类,分别针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类型,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恰当类型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之前须认真阅读填写说明,按说明要求准确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附件4,包括研究开发经费预算报告和项目组编制与人员名单),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要求和参考格式”(附件4)认真编写,完整准确地说明立项依据、研发内容、实施步骤、创新点、主要指标、经费投入预算和项目组组成等内容。

  5、附件证明材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除上述规定提交的附件材料外,对项目有佐证作用的有关认定证书(资料)、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政府立项文件等也可以作为补充的附件材料。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财务资料

  (1)出具《重要信息确认书》(附件5)。

  企业每个项目申报时需要单独出具一份“重要信息确认书”,由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6)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每个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应提交项目经费管理专账及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材料报送:

  纸质材料请于2016年4月25日前,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青海省科技创新服务大厅4楼418合作交流部)。

  四、鉴定确认和登记结果备案

  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确认后,将返回企业两份签署确认意见的《青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持《青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一份和申报材料应主动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清缴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五、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交流部)

  刘 虹 电话0971-7612615 13997036429

  张军剑 电话0971-7612618 13997169037

附件1: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一览表.doc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doc

附件3:青海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doc

附件4: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doc

附件5:重要信息确认书.doc

附件6: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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