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8-23 发布单位:青海省科技厅 浏览量:377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青发〔2016〕28号)和《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要求,为深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在省内注册并开展了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经省科技厅鉴定后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青海省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标准
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17年8月22日—9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材料
1.青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税务部门加盖业务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3.省科技厅出具的科技项目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已经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
5.企业现行所得税纳税税率证明。
五、申报程序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补助资金采用在线申报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对象通过在青海省科技企业统计评价分析平台(http://123.196.124.26:2048/login.aspx)中的“加计扣除补助”模块在线填报《青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对象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一份,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审定;
(四)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对拟补助对象及金额等信息,在省科技厅网站和青海省科技企业统计评价分析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编制补助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后,拨付至申报对象。
六、联系方式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交流部)
联系人: 刘 虹 0971-7612616
寸 玲 0971-7612617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联系人: 刘永庆 0971-8244566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联系人: 刘钰丹 0971-6107921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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