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2-29 发布单位:青海省科技厅 浏览量:31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现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为规范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主要围绕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目标,选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展研究、集成示范。项目组织突出产业全链条设计,重点推动我省创新产业集群建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办”),负责重大专项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方案论证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各业务管理部门在重大专项办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分管领域重大专项前期调研、需求征集、提出项目建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四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推荐,省科技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需求的基础上,形成专项立项建议。并根据专项立项建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论证。
第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内容重点针对领域内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开展此项研究的行业优势进行研究论证,不针对任何特定单位拟开展的工作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重大专项采取常年征集的方式,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对实施方案已通过论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指南后,通过公开征集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指南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七条 重大专项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具体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项目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专项指南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书,由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由省科技厅决策立项。
第八条 重大专项按以下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一)有2个以上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二)只有1个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可在省内外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三)对于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可在省内外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以产学研联合方式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工作。
对于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联合组织开展并已获得政策、经费等支持的项目,以及能够形成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科技产出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重大专项设立首席科学家,具体职责:
(一)把握项目研究方向,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
(二)组织研究队伍,选定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子课题的设立、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负项目主体责任,具体职责:
(一)负责项目经费合规使用;
(二)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到位;
(三)推动突破技术的行业推广工作;
(四)推动研究数据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重大专项须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组,专家组参与专项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当发生可能影响专家组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工作时,相应专家须进行回避。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采用企业先行投入研发经费或采用科技金融结合方式开展实施重大专项。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采取分级管理方式,项目下可设课题,最多不超过5个,项目实施周期为3-5年。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同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对省内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瓶颈问题,当省内相关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技术解决路径时,可面向全国征求项目牵头单位。省外牵头单位须联合我省相关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项目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6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拟定意见提交重大专项办公室备案。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首席科学家提出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牵头单位与原有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超过2家。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首席科学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首席科学家。变更后的项目首席科学家须符合项目申报时首席科学家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及参与单位变更,均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重大专项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务会研究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首席专家、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报送省科技厅;中期评估采用实地评估方式,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通报批评并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停业、注销等重大变化,对项目的正常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已完全实现或无法实现;
(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四)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五)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六)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七)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终止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重大专项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经专项审计后,退回剩余经费,由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组织核查备案。撤项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需要终止或撤项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或由省科技厅直接批准项目中止或撤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参加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给予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纳入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3年内限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的资质等处理;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纳入不良信息记录档案,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牵头单位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在完成课题验收的基础上,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根据验收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由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应在通过财务验收和实地验收的基础上,由重大专项办公室协调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整体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承担单位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
5.财务验收未通过。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重大专项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合同要求,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坚持公正公开,通过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流程公开透明留痕化管理,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规范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为促进我省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选择省内行业和地区发展中面临的产业化、公益性共性科技问题开展关键技术突破、示范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科技“小巨人”计划、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以及生态保护和民生科技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合作等专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计划专项。
第三条 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通过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实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支持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调动行业、基层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部门的积极性,支持行业性公益技术问题研究和区域科技发展;科技合作类项目要充分结合国内外科技资源,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瓶颈问题。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实施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围绕《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以及部省会商、科技援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通过前期调研和需求征集,公开发布计划申报指南。指南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五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经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形成拟立项目建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平衡等程序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参与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情形,相关专家须回避。
第八条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以企业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科技援青项目不受此限制。
对于企事业单位自行投入科研经费开展的研发项目,且研究内容符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以及部省会商、科技援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可列入年度省级科技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超过2家;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相关条件;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单位变更,均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省科技厅研究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能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七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并经专项审计,视情况退回全部或剩余经费。撤项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需要终止、撤销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中止、撤项。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项、3年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重点研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视情节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3年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财务验收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于产业化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在整体验收前,须形成现场验收报告。整体验收工作可采取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在项目任务通过专家组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投入进行认定。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发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承担单位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
5.财务验收未通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因主观原因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合同要求,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点研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原《青海省基本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是青海省科技计划体系组成的重要部分,包括青海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青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子计划。
第三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主要任务是:支持聚焦科学前沿、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学问题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注重交叉学科建设,加强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性人才和基础研究成果。开展重大科技政策和理论问题研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第四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优先资助以下研究:
㈠ 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应用前景明确,对青海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㈡ 在培育和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构建绿色产业技术体系中,解决相关技术瓶颈的应用基础研究;
㈢ 能推动我省优势及特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㈣ 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的基础性研究;
㈤ 针对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的软科学研究。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立项
第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求,负责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结题验收工作。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保障项目实现有效管理。
第六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第七条 省科技厅围绕《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在青海省科技厅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
二、承担单位及科研团队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申请经费预算或概算合理。
第十条 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为省内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开展科学研究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且应具备承担相应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为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不受职称限制)的科技人员,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已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1项或参与2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的科研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申请者为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37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者为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或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中的科技创新人才或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科技创新人才。
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申请者为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中的科技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二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人依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经依托单位在线审核推荐后,进入省科技厅计划项目系统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提交申请的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根据项目所属学科或领域遴选同行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遴选专家网络初审、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经省科技厅审定,下达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立项计划要求与省科技厅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方可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制定标准和程序,对项目的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完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必要时,可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不定期专项抽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根据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成果指标、项目承担单位等原则上不能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㈠ 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㈡ 项目参加单位的变更。项目参加单位的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多于2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㈠ 项目组成员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㈡ 项目延期验收。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管理过程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可予以变更或终止:
(一)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
(二) 原定研究的主要科学问题已被解决;
(三) 由于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项、3年内取消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等在实施基础研究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视情节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取消其3年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人员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专家和从事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其他须回避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加盖承担单位财务章,报省科技厅备案后,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单数)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学术刊物发表、在各类学术会议上使用时,均须标注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子计划类别和项目编号,而且只能标注一个省基础研究计划子计划类别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验收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 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或具有良好应用价值,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验收为优秀的应用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建议,经科技厅审定可在下一年度优先支持,持续开展相关基础研究。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因主观原因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加强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专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专项是青海省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子专项。各子专项可根据实际制订工作细则。
第三条 平台建设专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服务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平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 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围绕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通过前期调研和需求征集,公开发布专项计划年度申报指南。
第七条 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各有关单位应结合青海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方向,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平台建设专项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青海省注册满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平台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场所,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专业人员队伍和管理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应具备承担平台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和后勤保障能力;
4.符合子专项相关具体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平台建设专项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可同期主持1项或参与2项其他青海省科技计划类别项目。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或评估、形成拟立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其中,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持牌后,按照相关评估办法,择优给予科技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参与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情形,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须回避。
第十二条 平台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立项后,承担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并按合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平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变更和中止
第十四条 平台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平台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平台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且变更数量不得多于参加单位总数的;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相关条件;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平台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能调整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九条 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平台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中止申请,由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评估、评审、检查意见等强制中止在研项目。
中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经专项审计,退回剩余经费或退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专项实行年度检查(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完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纳入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项目实施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研究内容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或合同执行期内晋升为国家级平台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
Copyright © 2019 青海技术市场 青ICP备180011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