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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六大模式及难题破解路径

信息来源: 青海技术市场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量:19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个领域的科技研究成果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始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对此,相关部门深度研究和分析了当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为后续科技转化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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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解释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就字面意思来说,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转”和“化”,也就是应用技术成果的流动与演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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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其作为公共机构服务于社会的职能所在。美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布一系列技术转移法案,明确每个从事科学与工程研究的联邦实验室都有义务推进技术转移,通过放权支持大学、联邦实验室及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商业化。

对于财政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美国、欧盟等从法律上明确要求首先在本土转化和生产,以提高本土经济竞争力和社会福祉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均开展了公共研究商业化情况评价,从企业委托和合作研发协议数、技术许可数及收入数、新创办企业数、披露发明数和专利申请与授权数等指标判断大学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效果和潜力。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大量高层次科技人才,承担了大量国家科研任务,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在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强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职责。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仍存在着科技资金仍旧不充足,自主创新能力还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有待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考评与激励机制不健全,服务体系建设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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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6种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六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都有其自身特点,结合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结合起来运用。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自行转化是科研院所或院校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一般无需外部企业的参与,由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独立完成,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创办校立企业。
常见比较知名的校办企业有清华同方、北大方正、复旦光华等,其特点是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体融为一体,消除了中间环节,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而且转化效率较高,一般适用于项目技术成熟,实力较为雄厚、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市场主体。但是此种模式目前面临院校与下属公司剥离的政策要求,校办企业也将面临转型。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4号文”)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二)科技成果转移给他人使用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均是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转化方式。通过将技术科技成果创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方式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创新源头力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技术转移双方利用技术合同等交易形式,实现了技术与经济利益的转化与分享。
在技术转移方式中,中介机构往往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体相分离,依靠中介机构实现成果转化,转化率较高。
科技中服务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等从事科技活动的主体单位,提供包括信息查询与交流、技术咨询与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孵化及转化等方面的科技服务,这种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模式相对其他模式而言,具有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比重、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等优点。
(三)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是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典型技术应用形式。采用这种形式的国有企业,保留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通过与负责技术应用转化的外部企业签订一个技术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这家企业对相关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施,推动市场化和产业化。
作为技术资产的回报,国有企业能够获得这项技术资产的许可使用权费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简单来说,通过许可使用方式获得的净收入,国有企业可以将其中一半以上的比例作为奖励支付给科技研发人员。
与自主实施不同的是,这个奖励并没有限制时间,国有企业可以在一个更长的许可使用时间内,对于科技人员进行持续激励。
(四)合作与投资转化
它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推动力,由多个主体进行合作技术创新。合作转化方式在发达国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普遍采用,它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转化模式。
前者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科研机构及大学进行项目研究与开发;后者是企业与科研机构及大学以合作形式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
投资转化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利用科技成果作价金额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参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成果转化方式,有利于形成市场主体基于技术与经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制度性联系。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本质上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将拥有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者增资到合作公司的合作转化方式。
(五) 作价出资
国有企业一项科技成果,如果有外部市场前景,寻找到了外部技术应用的合作伙伴,各方通过协商决定成立一家新公司,或者在一家现有公司基础上增资,国有企业用这项科技成果作为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投入,国有企业成为股东。这样的模式,我们称为作价投资。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对于作价投资的激励方式,基本政策规定是:“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由于国有企业通过科技成果入资,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这个股权是有实实在在价值的,这时国有企业可以将这个股权的一半或以上部分奖励给相关的科技研发人员,从而科技研发人员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最终的结果是,通过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科研人员完成了在新技术应用公司的持股,而且并不需要额外支付投资资金。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第6款中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是在前五种转化方式的约定中仍存在不合法合规或者双方仍未能达成合意时,双方通过协商共同确定的一种转化方式。

实践中,根据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为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
如见下图,从合同数量来看,转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转让形式的合同数量占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合同数量接近70%,占比最小的是作价出资。但从平均合同金额来看,作价出资的平均合同金额在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中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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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对大企业有什么意义?

(一)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已成为大企业夯实行业地位所必需的要素,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发展的企业,有能力实现更高级的企业创新战略。为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提高大企业的品牌优势

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让大企业逐渐提升其品牌优势、成本优势,在行业内形成一定的壁垒,提高企业威信。同时,对于社会形象的提升也十分有益。进而吸引更多的人才,为大企业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形成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助力大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企业创新相辅相成
企业战略是指企业根据环境变化,依据本身资源和实力选择适合的经营领域和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通过差异化在竞争中取胜。科技成果转化,大企业的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对于快速达到战略目的十分有利。同时,企业发展企业战略与企业创新相辅相成,科技成果转化是企业创新的直接动力,也为企业的持续创新提供的物质条件和可能性,二者可以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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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三个难题

难题一:技术边界界定的难题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所有的标的物,都需要一个概念清晰、边界清晰、范围清晰的科技成果。无论采用任何一种形式,对于科技成果的边界确认都是第一步要完成的工作。

然而实践中确认技术边界,清晰技术产权的任务,完成并不容易。一些技术领域,比如国有企业之前主业不涉及或者没有直接关系的领域,比较容易确定,因为那是从一张白纸上研发出来的技术。

但是国有企业更多面对的情况是,很多技术的研发都是持续性、迭代性、相关性的,一些新技术的基础框架构建在原有技术、设备和工艺的基础上,同时相关周边技术也很复杂。

这个时候,合理的区分一项科技成果的技术边界,确定其独立性,就面临很大挑战。
难题二:估值评判的难题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不断完善,各类资产估值日渐成熟,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依然是学界和实践界都在持续讨论和探索的课题。
一个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如何来界定在投资、转让等等过程中的价值呢?通过资产评估方法,一般是要明确历史投入,观察分析市场同类技术价值,预测未来科技成果的市场收益和转化成本,再通过建立模型来确定这个技术的价值区间。
难题在于,科技成果通常是一项新的尚未得到应用的技术,未来的收入不确定很大,影响因素也很多,这样的预测人云亦云,主观性较强,所以在技术价值谈判中很难达成各方的共识。

如何解决价值评判的难题,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绕不开的核心问题。

难题三:科研团队企业化能力的难题

第三个难题是关于科研团队的。在现有的五种激励方式中,有不少是采用股权和投资方式开展的长期激励,在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也倾向于采用股权的形式,因为这样可以更好的实现中长期激励和利益绑定目标。
问题出现在,科技人员、科学家非常擅长进行技术研发和攻关,有很多技术带头人可以持续不断的产出新点子、新技术,但却不是一个创业者、企业家。所以,我们在考虑国企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的时候,也需要全面衡量科技研发团队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别把开公司、当股东当成一个包治百病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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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一)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责

从减拨科研机构事业费到技术开发类院所转制为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倒逼机制;从提取技术合同奖酬金、实行股权激励到授予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断强化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这些改革和政策极大地推动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但是,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仍然普遍存在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大多处于自发零散状态,国家对其成果转化工作也缺乏考核监督。
首先,要明确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除培养人才、知识积累、科学研究等功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把向企业和社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作为重要目标。
其次,找准功能定位,作为教育与研究机构,要把知识扩散和技术转移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重点通过产学研合作研究、技术转让和许可、人员交流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尽量不直接参与技术入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高校要把支持理工科学生创新创业作为重要任务。
最后,相关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管理机构要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多维度评价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工作情况,并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工作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转移转化工作体系
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技术配套、市场开拓、资金等多种因素,不同于一般的科研管理,需要成果开发方与技术应用方从技术、生产、市场等各方面进行有效沟通与合作,非科研人员单方面能够独立完成。因此,要有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技术经理人队伍,建立有效连接技术开发方与成果应用方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拥有20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实施室必须提供1个以上技术推广专职岗位。
国外大学技术转移通常采取建立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设立独立的技术转移公司、委托社会机构负责专利申请与许可事宜等三种形式,涌现了一批像斯坦福技术转移中心、弗朗霍夫协会技术转移机构等技术转移机构,形成了一支职业化的技术转移经理人队伍。
美国17个联邦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国家技术转移网络,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组成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发布推介大学和联邦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开展培训交流。欧盟创新驿站成为连接企业技术需求和大学、科研机构的桥梁。
我国仅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普遍缺乏高水平、职业化的技术经理人,下一步需要从制度和工作体系上统筹加强。
一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建立论文发表、发明披露、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签订、奖酬分配等管理制度,实现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
二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工作架构,设置专职技术转移工作岗位,根据单位科技成果的情况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社会机构管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对外转让。
三要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发布,对科研成果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合,强化科技成果集成化管理,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推介常态化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水平。
四要规范技术转移工作流程,保证公共研发科技成果为国家和社会服务。执行财政性资金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审批程序,探索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定价方式,落实协议定价交易在单位内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的程序。
(三)制定成果转化奖励具体分配政策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普遍存在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考虑不够的问题,没有根据不同类型教学和科研岗位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很多机构没有制定成果转化奖励的具体分配办法,国家规定的股权奖励政策受行政审批的影响而落实不到位。
在利益分配方面,国外大学对学校、院系、发明人、技术转移办公室之间的利益分配大体保持3:3:3:1的比例。有些大学降低学校比例、提高技术转移机构比例,如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费的15%留给技术转移办公室。英国一些大学根据收入规模对个人奖励比例采取累进递减分配办法。国外大学广泛实施的学术休假制度对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
为调动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改进和完善职称评定和岗位考核办法,切实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在职称评定上,增加应用型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指标权重,避免对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简单化区别对待;探索设立成果转化类职称和岗位。
探索制定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通过制度或协议规范兼职或离岗创业及学术休假期间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在奖励分配中,注意在分配比例上保障科技人员利益,落实技术转移机构利益,兼顾单位利益,形成有利于调动各方合作开展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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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何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更合适?

在实际转换中,可以按照院校、转化企业结合科技成果的特点、技术市场成熟度、转化企业的资金投入和承担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转化企业所处行业、转化企业所处阶段、转化企业所获得的权利、院校的商业化收益、院校决策流程和程序的复杂度等标准考虑不同转化方式。

结合科技成果的“两度(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选择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从上述转化方式来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转化方式,例如,具备完整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产业化产业链的企业,可以采用自我转化,提高转化效率、节约成本;而缺乏一定转化能力和资金的企业,则可以考虑采用合作开发,共同享受转化收益。

无论以哪种形式实现成果转化,都需要关注科研人员。所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采用适配的激励模式是核心要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效利用政策红利,给科研人员最大化争取回报机制,对于吸引并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使企业保持持续创新动力,并真正发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华慧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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