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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奖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西藏综合科技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2-03-15    浏览量:68

  藏科发〔2011〕161号

  各地(市)科技局、区直(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科研院(所、中心)、各企业、驻藏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拟定于2012年开展全区2010-2011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2009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完成的优秀科研成果。

  (二)科研成果应用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三)申报评奖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一)》和《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二)》(可从WWW.tibetsti.gov.cn西藏科技综合信息网下载)的要求认真填写,同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的研究报告及实验证明。

  2、技术评价(验收、鉴定、评审、知识产权等)证书。

  3、应用证明。应提供由主要科研成果应用(生产)单位填写的应用证明。所填数据应真实反映成果应用后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

  二、下列项目不予受理

  (一) 已获得省、部级奖励项目;

  (二) 存在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完成人员名次排列等争议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与管理

  (一)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特别是成果完成人员及其人员名次排列顺序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推荐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奖励办,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自治区奖励办不予受理。

  (二)对于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请各报奖单位接到通知后,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报奖项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成果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李家丰 刘海燕

  联系电话: 0891-6822961 6838159

  通讯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成果管理)处

  邮政编码:850001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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