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4-18 浏览量:25
辽宁日报讯 记者谢文君报道 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科技专项资金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2%,县(市)区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1%。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 2%和1%这两个具体数字和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将鞍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对于科技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法定化。
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科技进步工作考核、搭建科技平台、建立奖励制度、扶持园区发展、培育技术市场等方面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还专设“农业技术进步”一章,总结了鞍山多年来在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扶持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特色农业产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健全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都作出了有鞍山特色的规定。
为提高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条例在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产权战略、进行人才培训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为了促进企业标准战略的实施,重点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规定,对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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