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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政策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

信息来源:辽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5-17    浏览量:6

  沈阳日报讯(记者刘国栋)5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为加大对全省小微型企业扶持力度,有效帮助小微型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所遇到困难,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共有五大部分26条。

  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本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省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按各市建立的创业种子基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补助;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2012年省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多渠道解决融资难题。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小微型企业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增加利率透明度,制订差异化的风险定价策略;对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性监管,适当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新上市的小微型企业,省政府奖励300万元。

  切实减轻税费负担。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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