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6-04 浏览量:4
一是扶持科技企业发展。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市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万元。二是鼓励科技平台拓展。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分别予以最高为30万元的补助。每年投入资金180万元,用于县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产业化的,按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正常运作并成效显著的,给予每家3-8万元的奖励;被列入省级共建创新载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作者:新昌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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