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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信息来源:陕西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6-04    浏览量:4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年初,我省正式启动了《条例》的制定起草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讨论座谈等方式,分析研究我省科技进步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初步完成了《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条文。《条例(送审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先后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又会同省科技厅多次召开由企业、科研机构负责人和科技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省人大副主任张迈曾带领调研组,先后前往西安高新区、宝鸡、咸阳、杨凌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深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表决稿)。

  该《条例》共9章55条,分别从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促进军民融合、加强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科技进步工作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促进科技进步工作的保障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对更好地发挥我省科技优势、人才优势,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区域和创新型陕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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