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甘肃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浏览量:4
专利是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战略性资源,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甘肃省专利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条例》必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利工作,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甘肃提供法治保障。
全省专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有效地促进了科技进步与创新
据介绍,仅从专利申请来看,1985年到2004年,我省每年的专利申请量一直徘徊在千件以下。2005年突破1000件,2008年突破2000件,2010年突破3000件,2011年突破5000件。2011年的专利申请量与2007年相比翻了3.3倍,与2004年相比翻了5.8倍,可以说我省的专利申请已经驶入快车道。
“十一五”期间,我省专利事业发展成效显著,全省累计申请专利11480件,比“十五”期间专利申请量翻了一番多;省知识产权局由县级建制升格为副厅级;13个市(州)和14个县(区)先后建立、充实和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成立了中国(甘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代办处;连续几年开展了各项执法专项行动,专利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但同时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专利意识比较薄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我省专利申请量还比较低,虽然去年专利申请量达到5287件,也仅占全国的0.32%;二是专利事业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省专利专项资金每年仅500万元,难以满足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三是专利管理和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27个成立了知识产权局的市(州)和县(区),大部分是在科技局加挂了一块牌子,且仅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完善的专利管理机构和足够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开展专利工作需要,严重制约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旧条例(《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缺失对激励创造与运用、管理与服务的调整与规范,保护力度也较弱,使得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缓慢,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过暴力抗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制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知识产权战略需要的地方性专利法规十分必要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专利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鼓励专利的发明创造,保护和管理好专利这一战略性资源,制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知识产权战略需要的地方性专利法规十分必要。
审议中,郭层城委员说,制定专利条例非常必要,应当通过法律层面的规定,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保护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规范公民道德,提高社会诚信有重要意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专利活动应该包括专利的创造、专利的运用、专利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调整规定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省知识产权局设立甘肃专利奖,奖励层次低,在鼓励专利发明、服务和促进专利工作方面,力度有限。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缺少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自律条款,建议予以补充完善。
刘洪泽委员建议,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创新型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解读《条例》
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县(区)财政没有足够的专利投入,为切实保障专利工作机构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甘肃专利奖。为促进专利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规定,省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单位予以奖励。
设立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
在专利保护方面,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省内举办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主办者应当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的相关合同,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展会主办方应当接受专利投诉,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主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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