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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

信息来源:广东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6-26    浏览量:5

  编者按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1年11月30日通过,并自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此举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之先河,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轨道的全新阶段。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广东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科技厅联合编写了《<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该书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解读,以帮助社会各界人士掌握条例立法宗旨、起草背景、审议过程、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本版自本期起陆续摘编其主要内容,希望对读者,特别是从事自主创新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学习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法规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服务于广东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每一次重大创新,都催生新的生产力,开发新产品,形成新产业,创造新需求,拓展新市场,促进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进入新世纪,自主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过去 30年广东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 GDP年均增长13%以上的世界罕见高速发展,来自广东的财税总收入占全国的 1/8强,成为全国综合实力最强、经济总量最大的经济大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广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在科技政策法规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上也有许多创新,开创多个全国闻名的“第一”:率先建立科技工业园区;率先提出党政 “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首创政府重奖科技人员制度;制定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专利保护条例和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等。自2006年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以来,广东出台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率先开展省部产学研结合试点和建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联合基金,有力地推动了广东自主创新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前列,区域创新能力稳居全国前茅。根据 2011年12月公布的 《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11》显示,广东区域创新能力自 2008年以来连续四年排名全国第二、研发人员总数全国第一、发明专利授权量全国第一、创新经济绩效和企业创新能力全国第一、高技术产值和产品出口全国第一。全省技术自给率从2005年的45.4%快速上升到2010年的65%,对外技术依存度下降到35%以下。

  广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方面难以为继的问题。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发展模式粗放是制约广东当前发展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广东要解决这些问题,走出经济社会发展的困境,迫切需要从 “要素驱动”全面转向 “创新驱动”,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此,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鲜明提出,把自主创新作为广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

  为提升全省自主创新能力,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近年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立法工作,在多个重要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尽快出台《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科技部、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粤府〔2008〕74号)中要求 “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出台《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条例》,为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 (粤府〔2008〕72号)中要求 “加快自主创新立法,推动制定《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条例》”。

  2009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列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提出:“要突出推进自主创新,出台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1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并于2012年 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落实广东省委重大决策,又是促进和保障广东省自主创新事业科学发展,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要求,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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