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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路径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日期:2012-07-03    浏览量:4

  随着农业发展越来越受到资源环境的刚性约束,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紧迫性不断增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决定了科研投入以财政为主,但仅靠财政投入还不够,需要解决金融支持的有效路径,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

  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模式选择

  (一)“涉农科技创新基金+涉农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模式

  在现行条块分割的农业科研体制下,财政资金投入分散,涉及面虽广,但力度有限,无法形成资金合力。因此除了一般性的财政支持,还需要进行重点支持。对于基础性、前沿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公益性农业科技创新,可成立专项涉农科技创新基金给予重点支持,基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吸收企业、个人和国外的捐赠资金,对重点涉农科技机构、企业或重大涉农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直接支持。

  对于具有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的农业科技创新,可成立涉农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予以支持。这类创新的商业价值能吸引民间资金进行投资,但在初创期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较大,民间资金不愿介入,需要国家支持。可由财政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设立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帮助涉农科技创新企业渡过艰难的种子期,通过示范作用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行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这两类基金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方式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直接支持涉农科技企业或涉农科技创新项目,一般是无偿资助,后者大多通过支持涉农科技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间接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更多地投向涉农科技创新企业和项目,一般采取参股和融资担保等形式。

  (二)农业科技创新贷款模式

  农业科技创新所需要的大量资金离不开银行的支持,为了实现科技兴农战略,银行应将金融资源适度向农业科技方面倾斜,这是银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实际上,银行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也可以实现社会责任和经济利益的统一。银行对那些具有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成熟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具有较好信用的涉农科技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支持,一旦成功将获得高额回报,在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的同时实现自身的效益。涉农科技贷款不同于一般的贷款,专业性强,风险大,事前的风险评估至关重要,银行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多家银行联合贷款的方式分散风险。银行可针对农业科技企业的特点在抵押物和担保方式上创新,根据风险大小适当浮动贷款利率,在贷款回收方式上可灵活机动处理,初创期多投入、少回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成长期和成熟期少投入、多回收,保证贷款安全回收。在风险控制上应更为严格,由专人实时跟踪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损失准备金。

  (三)“银行贷款+保险”模式或“银行贷款+担保+保险”模式

  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等是银行和民间资金不愿参与涉农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的加入有助于分散风险,扩大社会资金对涉农科技创新的投入。“贷款+保险”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一种模式。银行根据涉农科技企业购买的保单发放贷款,当出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按照风险承担比例,保险公司可提供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银行贷款+担保+保险”模式是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农业科技创新的一种模式。银行根据涉农科技企业的担保方购买的责任险发放贷款,一旦出现风险,由涉农科技企业的担保方代其向银行偿还,再由保险公司向担保方进行赔偿。政府部门也要发挥应有的风险分担作用,对涉农科技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助。这两种模式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事业中来,是财政投入之外的补充渠道,有助于增强涉农科技企业的信用,提高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路径设计

  (一)扩大投资主体,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创新投资体系

  应建立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民间投资机构、企业在内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科技创新投资体系。首先,提高认识,创造良好的农业科技创新投融资环境。政府部门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投资者利益;建立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鼓励成果转化和股权转让;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其次,改变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应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大应用前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再次,加快步伐,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政府应建立农业科技创新投资风险补贴专项资金,对投资于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民间投资机构所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贴,避免单一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打击投资积极性。

  (二)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

  金融机构尤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针对农业科技活动的特点创新服务方式和信贷产品。农业科技创新风险较大,银行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类别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扩大贷款支持范围;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合作,设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信贷品种;加强银行之间的合作,对资金需求量大的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开发联合贷款。农业科技创新专业性强,银行应成立独立的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贷款的经营和管理,必要时与农业科技部门、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由既懂农业科技又懂金融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和评估项目风险,对不同类别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

  (三)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的薄弱环节

  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但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却是薄弱环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民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因此应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的力度。首先,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功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农业发展银行扩展服务“三农”的范围,增加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的业务,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项目。其次,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创新,拓展农民融资渠道。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大胆尝试土地经营权、林权和农村房屋的抵押贷款,支持农民购买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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