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7-10 浏览量:4
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直接的科技经费拨款和税收减免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调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手段。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省级科技经费拨款无需缴税,而市(地级)县级政府对企业的科技经费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为20%、高新技术企业为15%)。按照我市每年对企业科技经费拨款2000万元计算,每年企业实际得到的科技经费只有1600万元左右,加大了企业从事研发的经费紧张状况;我市科技项目经费财政拨款一般为10万元,交税后企业实际得到的科技经费只有7万元左右,大大削弱了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同时,政府对企业的科技经费一般计入企业“补贴收入”类别,不利于科技部门、企业掌握科技专项经费的支出使用、结余情况。
因此,基层建议:(1)政府对企业的科技经费拨款不再计入企业“补贴收入”,而是按科研项目明细列入“专项应付款”,以利于查看经费使用。(2)市(地级)县级政府对企业的科技经费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在“专项应付款”列支的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还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作者:嘉兴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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