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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修改《国家科技奖配套奖励办法》规定

信息来源:新疆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量:4

  国家科技奖励是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克拉玛依市《国家科技奖配套奖励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凡我市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市人民政府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市人民政府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后30日内,我市获奖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奖励申请,获奖单位不分属性,凡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行业协会等都适用于此办法。

  (克拉玛依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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