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发布日期:2012-08-22 浏览量:4
为加快厦门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大力培育和扶持创新型企业,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壮大厦门市创新型企业队伍,日前,厦门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厦科联[2012]52号),首次明确:通过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可获得财政科技经费专项扶持资金,对已通过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助,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补足30万元的资助,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补足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2006年,国家启动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厦门市也出台了《厦门市自主创新试点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厦科联[2006]39号)(简称“39号文”),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此次新出台的《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与39号文相比有三大突破,一是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对创新型企业资助,将进一步鼓励和激发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热情,为创新型企业后续发展提供新的“燃料动力”;二是将创新型企业分为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企业首次申报的,应申报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经过两年试点后,方可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通过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可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三是提出了创新型企业新的建设目标,到2018年国家创新型城市验收时,力争拥有国家级创新型企业20家,省级创新型企业100家,市级创新型企业200家。
创新型企业作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重要载体之一,正在成为国家和地方创新发展新的源泉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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