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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法修改更有利于农民增收

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日期:2012-09-03    浏览量: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农业技术推广首先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这些公益性职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障农民利益、实现科技惠农支农的目的,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并且明确,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岗位设置上,因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编制紧张,又直接服务农民,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

  为提升农业技术服务质量和完善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工作考评,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除听取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外,还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进一步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资金保障方面,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余晓洁)

  《科技日报》(2012-09-01 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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