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新疆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浏览量:4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就优化科研机构发展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出部署。
《意见》提出,将以提高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为保障,着力提高科研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推进创新型新疆建设。到2020年,全区科研机构创新条件和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研究水平显著增强,产学研结合更加紧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初具规模,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主要措施有:一是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机制。进一步调整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发展布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继续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现企业化转制,建立产权明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对已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继续给予扶持,提高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引导科研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二是提升科研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为科研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人员编制、项目申报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与内地知名院所联合培养科研骨干、少数民族科技人才;鼓励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企业,参与企业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培养一批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的科研人才团队。三是加强科研机构基础能力建设。设立自治区科研机构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鼓励科研机构参与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与高校、企业联合建立教学科研实训基地、研发中心、产学研基地。四是制定了支持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从税收、成果转化分配、知识产权制度、土地划拨、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优惠政策,不断改善科研机构的发展环境,增强科研机构发展后劲。职务发明成果技术转让(入股)时,可提取不低于40%的份额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知识产权转移收入可以提取30%作为奖励发放给创造者个人或团队。五是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自治区设立科研机构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科研机构技术研究开发、科研队伍和重点项目建设、成果转化及应用等。同时,推进科技金融合作,建立财政资金和政策引导下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六是建立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绩效综合评价机制。《意见》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性质和特点,对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及创新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政策法规处 韩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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