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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出台《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福建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9-26    浏览量:4

  日前,三明市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立足三明实际和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多次修改完善,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紧对接国家、省上文件精神,并与我市2007年出台的《关于加快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相衔接,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对2012-2020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方向、重点和保障措施,对产业优化升级、科技平台建设、农林科技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点阐述。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了省科技厅《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等五个政策,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4类奖励,共出台了9类奖励扶持措施。其中: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方面,给予“对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分别按其“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新增部分15%奖励企业”优惠政策;在“促进农林科技创新”方面,制定了“鼓励创建农业科技园区,获得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奖励措施;在“引进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方面,按照省科技厅《重大科技创新奖励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精神,设立了“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三明建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作的,按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资助,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可达2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资助条款;在“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方面,制定了“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给予优先推荐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计划项目。对进入科技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从获利年度起至孵化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止,企业所交税费(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用于企业科技项目开发”扶持政策。同时,原有的5类奖励或补助,均大幅提高金额。

  (三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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