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内蒙古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09-27 浏览量: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多种权利形式的组合,并具有标的额小、分布广泛、占有者多种多样、所有者很难有效监管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清晰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高质管理的前提。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有者权益充分保障,解决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离带来的问题,以及如何规范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权、如何高效率使用的问题,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种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组合应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管理时间空间全覆盖、产权各类主体清晰化、产权资源配置高效化、产权流转市场化。
“五化”是产权交易市场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产权交易机构是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产权阳光流转平台,产权交易行为接受国资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资产处置社会公信力强。产权市场公信力是产权交易市场在长期发展中不断积累的“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社会的影响力。产权市场以公信力作为立身之本,一直在交易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业务运作合法与规范是产权交易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一)产权交易机构顺利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检查。包括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内的、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始终严格按照国务院38号文的要求开展业务,成为全国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中最为规范的一部分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坚持在规范中创新,在实践中开拓,不断创造新的交易领域,将企业国有产权“阳光”进场交易制度和模式复制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金融国有资产转让、涉诉资产转让、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等多个领域,是产权市场公信力不断提升的最好实证。
(二)国家六部委建立了联合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有效机制。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包括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六部委从2005年起对产权交易市场实行联合监管,取得了显著效果。今年6月,监察部充分肯定了六部委联合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工作机制,对评审结果给予高度评价。2006年,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工商局、证监局联合建立了自治区六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制度,先后于2006年、2009年两次对全区12个盟市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了实地检查。今年8月,自治区六部门联合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综合评审,再次选择确定其为全区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定机构,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产权市场为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供“阳光”交易服务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自2008年开始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授权委托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处置业务,除规范做好本级驻呼和浩特市的资产处置以外,还不断将业务拓展到自治区内其他盟市,包括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包头市、呼伦贝尔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等地都有项目进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以“金马甲”为主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和驻盟市分支机构、会员机构的地面服务网络实现了各类、各地方行政事业资产跨区域、跨时间的规范操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12月28日,呼伦贝尔市确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下发了《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呼财资[2010]1374号),文件要求呼伦贝尔市本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进行。2012年5月10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再次下发了《关于加强旗市区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的通知》,建议所属各旗市区财政局参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对旗市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截至2012年9月,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呼伦贝尔市档案史志局、水利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扎兰屯市、陈巴尔虎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9宗项目,评估值总计为4700多万元,成交总额为5600多万元。成交金额较评估值整体增值840多万元。其中,扎兰屯市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房产转让增值率为单个项目最高,增值率达到34.85%。
部分盟市在规范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处置程序的基础上,建立以产权交易市场为平台的资产公开处置管理机制,有效推动资产管理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信息化轨道上成功运行。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将积极协助自治区财政部门探索各类国有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在学习和借鉴其他省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开创符合自治区实际的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和办法,为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开辟阳光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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