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福建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10-26 浏览量:5
10月9日,政和县人民政府印发《政和县专利奖励规定》(政人综〔2012〕243号),决定设立政和县专利奖励机制,对专利权人给予奖励。
《规定》明确,凡2000年元月1日后获得授权且在本规定开始实施后仍有效的专利,权属明晰无纠纷、专利地址登记政和县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获得专利奖励资金。具体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6000元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规定》还明确了专利奖励资金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划拨,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奖金的发放,县审计局负责对专利奖励资金发放实行监督检查。
《规定》的出台,将对政和县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政和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等,产生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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