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2-11-07 浏览量:5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继续保持青田县经济社会率先发展,努力建设浙江省科技强县。近日,青田县委、县政府以青委[2012]123号文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县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继2007年10月后青田县出台的最新科技总政策,政策可操作性强,含金量创青田历史最高,对“十二五”的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主要内容有:
1、“十二五”期间,凡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5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8万元、县级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农业科技企业或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给予奖励10万元。
2、凡首次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十二五”期间,全县每年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县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增幅应高出1个以上百分点。全县每年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不低于全县财政科技投入的50%。县政府以“滚存使用,年初差额补足”的方式安排“创新强县专项”2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搭建以及科技强县建设相关工作支出;县政府以“滚存使用,年初差额补足”的方式安排“科技创业投资引导专项”200万元,建立财政资金与创业投资资金的联动机制,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县政府以“滚存使用,年初差额补足”的方式安排“科技人才创业创新专项”10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及科技人才开展创新活动的资助。每年安排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少于45万元;安排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不少于80万元;安排县专利专项资金不少于45万元;安排县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不少于45万元。
4、对被列入省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项目,按下拨的资金额度从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酌情给予约0.5倍的科技资金配套。对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在申报材料被国家主管部门受理后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立项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火炬、星火项目,以及通过立项并鉴定的省新产品和通过验收的省火炬、星火项目由县政府对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含项目参加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10万元、8万元,省级各4万元的奖励。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级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经县财政审核后奖励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5、从2012年起,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奖额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积极鼓励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申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星火二等奖以上的,给予匹配等额奖金。对发明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含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经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的奖励。
6、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厅合同认定、登记并报县地税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作者:青田县科技局 陈海毅)
Copyright © 2019 青海技术市场 青ICP备180011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