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量:4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英因视网膜脱落最近在家休息,但一直关注互联网立法的她,这些天每天都在用耳朵,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审议情况。
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草案。
“这个决定来得特别及时。”石英说,因为现在网络世界早已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这就决定了网络不是绝对自由的平台,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生活,让法治为网络发展护航,保护权利、规范权力。
加强对网络活动的规定和网络社会管理迫在眉睫
12年前,石英开始关注当时才兴起的互联网立法。攻读博士研究生时,她的论文选题是关于网络犯罪。2003年当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后,她开始递交与互联网相关的建议和议案。
和普通人一样,在现实生活中,石英经常遭遇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的骚扰。
“有时候我在给学生上课时,手机在兜里不断振动,下课我赶紧回过去,原来是广告电话,这让我每每看到陌生电话特别纠结,放下手中的活接了觉得不值,不接不回又怕误事。”当了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石英共提交了近30件建议和议案。在她看来,现实社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对虚拟社会——网络的法律约束还远远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些年,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应用速度非常快,每天都能感受到网络给大家的日常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带来的便利和快捷。但也开始出现一些大家比较担忧的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社会各方面也强烈呼吁立法,加强对网络活动的规定和网络社会管理。
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制定或修改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时,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等作了严厉的刑罚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一些地方,还根据网络信息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李飞介绍,但总体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
统计数据显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共805人次提出相关议案25件,1313人次提出相关立法建议324件,其中仅人大五次会议就有44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14件。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总结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经验,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个决定草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致赞同出台这个决定。
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不影响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意见
“这个决定非常重要,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网络秩序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评价说。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认为,决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工信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决定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还对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作了多项规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至少有三点意义:一是保护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规范网络活动,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那么,如果公民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决定作了相应的监督规定。
“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李飞表示。
针对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短信、诈骗信息等问题,决定专门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作出相应的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却因实施侵害的行为人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取证、查处难,是目前个人信息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决定提出,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王利明评价,决定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以维护个人电子信息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思路,并贯穿始终。这一立法模式跳出了单纯注重行政管理模式的窠臼,创建了一种保护、引导、管理的新型模式,通过赋予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方式,鼓励公民自下而上地形成一种网络信息流动的良好环境。
从近些年来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来看,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是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揭露出来的。在决定草案审议期间,不少人担心,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的意见,包括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的行为。
李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给大家吃“定心丸”: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失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公民依法行使上述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他同时表示,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同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为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依据
“这个决定也为国务院制定或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回答记者提问时,袁曙宏这样评价。
他介绍说,目前,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国务院已制定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10多件。为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根据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在互联网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办法的修订进程,争取办法早日出台”。
赵志国介绍,工信部将制定有关用户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涉及用户电子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技术研发,提高用户电子信息安全水平;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机制,鼓励公众对侵害用户电子信息安全、发送垃圾电子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与此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谈及电话用户身份管理时,他介绍,截至今年11月底,固定电话用户已基本实现了身份登记,移动电话用户七成实名,没有实名的主要是预付费用户。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的有关要求,工信部将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工作,尤为重要的是保障电话用户信息的安全。工信部已经向电信企业下发了电话用户登记信息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企业在内部管理和技术防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用户登记信息安全,防止用户登记信息泄露、交易和不当使用。下一步将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电信企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记者 陈瑜)
科技观察家:立法凝聚网络正能量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一立法之举,对于网络信息的保护和管理意义重大,是向上托举网络正能量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的开放性、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广泛性能够更好地汇聚社会的正能量。微博爱心传递铺就生命通道,网络正能量的传递谱写了互联网接力扬善的精彩传奇。
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没有底线的自由同时也带来许多“负能量”的传递。真相与谣言并存,信息的无序传播使网络凝聚正能量的效应大大消减。
人无信不立,网无“法”难依。互联网并非空中楼阁,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同样需要通过立法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划定网络言行的边界。
每一个“真实”和“谎言”的背后都依托着一个现实中活生生的人。不通过立法亮剑,就不能斩断“谎言”背后的“黑手”。激浊扬清,才能达到“真相传千里,谣言不出门”的理想境地。
有法可依,方能剔除网络诈骗、谣言诽谤等扰乱互联网秩序的“负能量”,进而使得网络的正能量形成向上合力,托举起互联网的纯净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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