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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江西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3-02-07    浏览量:4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赣府厅字〔2012〕207号)。《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10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对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涉案货物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1万元奖励;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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