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内蒙古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3-06-08 浏览量:4
2013年5月7日,根据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提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2号令)和国家科技部印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该单位申报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和实验设施进行了严格审查和实地验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认为该单位实验动物组织机构健全,从业人员学历及培训符合要求,动物实验设施工艺设计合理,环境设施及内环境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GB14925—2010)的要求,经专家研究,同意通过验收并颁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SYXK(蒙)2013-0001)。
截至目前,通过验收并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共有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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