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资讯 >
福州市出台《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福州市出台《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福建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量:4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示范城市建设水平,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福州市对2008年出台的《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进行修改,新修订的《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14〕6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第3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4月9日正式施行。
新《办法》提高了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奖励力度,分别达到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福州市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项目扶持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每项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福州市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单年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
新《办法》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对专利申请予以资助与配套;对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500元;对企业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授权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
新《办法》将福州市专利奖列入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序列,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2万元;对福州市组织申报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