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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征收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

发布日期:2012-04-11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2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通知》明确,征收中外合作石油资源补偿费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中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补偿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由合作区块采矿权范围所在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纳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及时缴纳补偿费。

  《通知》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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